編號 | 類別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裁量標準 |
1 | 探測環境保護類 | 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 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並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山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或者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山東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並對違法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山東省氣象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台站的地麵觀測場、高空探測場及氣象專用儀器、設備、標誌、氣象衛星接收設備、氣象信息網絡設備、氣象雷達等氣象設施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危害後果的 | 對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罰款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或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影響或危害後果的 | 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已造成嚴重後果的 | 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2 | 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複原狀,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複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 《山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或者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山東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複原狀;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複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燒、放牧等行為的;(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種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作物、樹木的;(三)進入氣象台站實施影響氣象探測工作的活動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危害後果的 | 對單位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或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影響或危害後果的 | 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已造成嚴重後果的 | 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3 | 氣象技術裝備管理類 | 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危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已造成嚴重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4 | 氣象信息發布與傳播類 | 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2.《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3.《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一)非法發布氣象預報的;” 4.《山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向社會發布、傳播或者拒絕與延遲按正常途徑發布、傳播天氣、氣候災害預報、警報、預警信號及天氣、氣候實況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消除不良影響,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山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氣象台站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5 | 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處罰 | 1.《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2.《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 “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不按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的;(三)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 3.《山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向社會發布、傳播或者拒絕與延遲按正常途徑發布、傳播天氣、氣候災害預報、警報、預警信號及天氣、氣候實況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消除不良影響,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山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四、五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標明發布台站名稱和發布時間的;(四)擅自更改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內容的;(五)拒不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者不及時傳播的。” | 輕微 | 1.首次被發現; 2.主動糾正或者在限期內改正; 3.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危害後果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6 | 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處罰 | 1.《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2.《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傳播虛假氣象預報的;” 3.《山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二)傳播虛假、過時或者非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7 | 媒體傳播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2.《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二)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提供的新氣象預報的。” 3.《山東省氣象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廣播、電視、報刊、無線尋呼、電話聲訊、移動通訊、電子屏幕以及其他麵向公眾的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1.首次被發現; 2.主動糾正; 3.在限期內改正; 4.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危害後果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8 | 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處罰 |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9 | 氣象資料管理類 |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單位進行大氣環境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 | 輕微 | 1.首次被發現; 2.主動糾正或在限期內改正; 3.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危害後果 | 不予處罰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10 | 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的處罰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 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一)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11 | 將所獲得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的處罰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二)將所獲得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12 | 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的處罰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三)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13 | 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後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後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的處罰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四)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後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後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的處罰;”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14 | 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的處罰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五)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的處罰。”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15 | 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的處罰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安全隱患的 | 警告,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16 | 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於經營性活動的處罰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於經營性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安全隱患的 | 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17 | 氣象信息服務單位開展麵向用戶需求的信息服務時使用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證明是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氣象資料的處罰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 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係統並向社會公示:(一)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證明是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18 | 氣象信息服務類 |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處罰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係統並向社會公示:(二)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 | 輕微 | 在限期內改正 | 不予處罰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19 | 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向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的處罰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係統並向社會公示:(三)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向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的;” | 輕微 | 在限期內改正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20 | 冒用他人名義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係統並向社會公示:(四)冒用他人名義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21 | 外國組織和個人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處罰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 一款“外國組織和個人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22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類 | 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23 |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 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24 | 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範或者操作規程的處罰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 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範或者操作規程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取消作業資格 | ||||
25 | 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處罰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 | |
26 | 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的處罰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 | |
27 | 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於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的處罰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五)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於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 | |
28 | 施放氣球管理類 | 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申請施放氣球的處罰 | 1.《通用航空飛行管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 一項、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係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 2.《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施放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施放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安全隱患或者一定危害後果的 | 警告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改正,造成一定安全隱患或者發生係留氣球脫離係留及時報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發生係留氣球脫離係留未及時報告或者發生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29 | 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誌施放氣球的處罰 | 1.《通用航空飛行管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係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誌的;” 2.《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誌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安全隱患或者一定危害後果的 | 警告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改正,造成一定安全隱患或者發生係留氣球脫離係留及時報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發生係留氣球脫離係留未及時報告或者發生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30 | 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係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處罰 | 1.《通用航空飛行管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係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係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2.《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及時報告異常施放動態或者係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 一般 | 脫離係留的氣球造成一般性後果或者拒絕改正的 | 警告 | |
嚴重 | 脫離係留的氣球造成一般性後果或者拒絕改正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脫離係留的氣球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拒絕改正的 | 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31 | 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施放係留氣球的處罰 | 1.《通用航空飛行管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係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 2.《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施放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安全隱患或者一定危害後果的 | 警告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改正,造成一定安全隱患或者發生係留氣球脫離係留及時報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發生係留氣球脫離係留未及時報告或者發生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32 | 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放氣球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處罰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2.《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許可 | |
33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放氣球資質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處罰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撤銷其《施放氣球資質證》或者施放活動許可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 | 警告,撤銷資質證書或者施放活動許可文件,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後果的 | 警告,撤銷資質證書或者施放活動許可文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撤銷資質證書或者施放活動許可文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4 | 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施放氣球資質證》或者許可文件的處罰 | 1.《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 一項“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2.《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 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施放氣球資質證》、……或者許可文件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5 | 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施放氣球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處罰 | 1.《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三項“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2.《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造成嚴重後果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6 | 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處罰 | 1.《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製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 | 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一定安全隱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7 | 違反施放氣球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處罰 |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違反施放氣球技術規範和標準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 | 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一定安全隱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8 | 開展施放氣球活動未指定專人值守的處罰 |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指定專人值守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一定安全隱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9 | 施放係留氣球未加裝快速放氣裝置的處罰 |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施放係留氣球未加裝快速放氣裝置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一定安全隱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0 | 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的處罰 |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一定安全隱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1 | 施放氣球活動中,在安全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處罰 |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六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在安全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危害後果或者影響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造成安全事故後拒不配合調查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2 | 違反施放氣球安全要求的處罰 |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七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違反施放氣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為。”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一定安全隱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3 | 防雷管理類 | 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違法行為的 | 警告 |
44 | 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的處罰。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 | |
45 | 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防雷工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處罰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3.《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 | |
46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處罰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一定後果的(已進行與資質有關的活動)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一定後果的(已多次進行與資質有關的活動)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7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處罰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一條“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一定後果的(已經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後果的(已經施工或者投入使用,防雷裝置設計存在嚴重瑕疵,有安全隱患)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出現雷電事故或因設計不合理給工程造成重大損失)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8 | 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防雷檢測資質證書的處罰 | 1.《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 一項“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2.《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3.《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 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 | 警告,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後果的 | 警告,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 警告,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49 | 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處罰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 | 警告,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後果的 | 警告,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 警告,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50 | 從事防雷減災活動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處罰 | 1.《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2.《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3.《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 | 警告,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後果的 | 警告,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 警告,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51 | 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處罰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 | 警告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後果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 警告,處2萬元以下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2 | 不具備防雷檢測資質或者超出資質等級範圍,擅自從事防雷檢測的處罰 |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五條第 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 | 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53 |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處罰 | 1.《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製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影響或者一定危害後果的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且屬於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54 | 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 | 1.《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製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影響或者危害後果的 | 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影響或者一定危害後果的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且屬於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55 |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處罰 | 《山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不安裝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 | 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6 |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處罰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安全隱患的 | 警告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或者危害後果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7 | 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處罰 | 《山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拒絕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安全隱患的 | 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或者危害後果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8 | 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造成一定危害後果和影響的 | 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59 | 涉外氣象管理類 |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的處罰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 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非法探測設施,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尚未開展氣象觀測的 | 警告 |
嚴重 | 已開展氣象觀測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60 | 超出批準布點數探測的處罰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非法探測設施,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超出批準布點數探測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尚未開展氣象觀測的 | 警告 | |
嚴重 | 已開展氣象觀測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61 | 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氣象探測工作造成影響的處罰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非法探測設施,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氣象探測工作造成影響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經造成一定影響的 | 警告 | |
嚴重 | 拒不改正,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影響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62 | 未經批準變更探測地點、項目、時段的處罰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非法探測設施,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經批準變更探測地點、項目、時段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尚未開展氣象觀測的 | 警告 | |
嚴重 | 已開展氣象觀測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63 | 超過探測期限進行探測活動的處罰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五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非法探測設施,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超過探測期限進行探測活動的;” | 一般 | 超過探測期限在30天以內的 | 警告 | |
嚴重 | 超過探測期限在30天以上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64 | 自帶或者使用的氣象探測儀器設備未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檢查的處罰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六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非法探測設施,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自帶或者使用的氣象探測儀器設備未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檢查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經造成一定影響的 | 警告 | |
嚴重 | 拒不改正,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影響的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65 | 氣象災害評估與氣候可行性論證類 | 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單位在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山東省氣象災害評估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單位在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活動中弄虛作假的,應當記入信用檔案,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一定後果的 | 警告,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66 | 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或者項目建設單位委托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處罰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委托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 | 輕微 | 1.首次被發現; 2.主動糾正或在限期內改正; 3.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危害後果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一定後果的 | 警告,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67 | 在氣候可行性論證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三)出具虛假論證報告的;(四)塗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麵評審意見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一定後果的 | 警告,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68 |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未經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處罰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未經氣候可行性論證的;” | 一般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一定後果的 | 警告,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說明:
1.本裁量權基準中未涉及的氣象行政處罰,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準,基準中有關規定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2.本裁量權基準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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